《产业互联网生态根本法》
2026-05-30 23:03
《产业互联网生态根本法》
副标题:致所有数字时代的共建者
序言:我们的共识
我们深信,数字时代的产业未来,不应是孤岛的延续,而应是大陆的崛起。
本法所确立的,非为束缚,而为解放;非为管辖,而为赋能。
凡认同此法者,皆为同志,共赴此数字新大陆。
第一章:技术公约
(生态的“物理定律”)
第一条 身份主权
1. 全域身份统一由 数字身份云.中国 进行签发、认证与管理。此为生态通行之唯一凭证。
2. 任何子生态、平台、应用不得建立独立的用户账户体系,必须无条件接入此统一身份系统。
第二条 数据流通
1. 数据要素的跨平台流动,必须通过 数据要素云.中国 进行调度、登记与计量。
2. 所有数据交互须遵循生态标准API协议,确保数据的可知、可控、可计量。
3. 数据所有权归属创造者,平台享有基于授权的运营权,生态享有合规流通的协调权。
第三条 接口规范
1. 所有生态成员的平台与应用,必须提供符合《生态API标准手册》的开放接口。
2. 横向能力平台(如 风控产业.中国、产业供应链.中国)须优先为垂直产业平台提供标准化服务。
第四条 安全底线
1. 全生态数据通信必须启用国密算法加密。
2. 所有成员须遵守《生态数据安全底线条例》,违者承担一切法律与商业后果。
第二章:商业公约
(生态的“经济基石”)
第五条 价值分配
1. 生态内产生的收益,遵循 “价值创造者优先” 原则进行分配。
2. 具体分配模型遵循《生态价值分配白皮书》,采用“平台基础服务费 + 价值创造方分成”模式,确保贡献者获得核心收益。
第六条 联合共创
1. 鼓励成员间组建“联合解决方案”,共同开拓市场。
2. 联合项目执行《生态联合销售与交付协议》,确保权责清晰、利益共享。
第七条 产权界定
1. 入驻服务商独立开发的应用,其知识产权归开发方所有。
2. 基于生态核心平台API深度定制开发的功能,产权由开发方与平台方共同所有,具体权益由补充协议界定。
第三章:治理公约
(生态的“社会契约”)
第八条 成员准入
1. 实行 “认证入驻制”,由生态发起方及其授权的审核机构执行。
2. 准入标准:技术能力、商业模式、信用记录与生态价值观契合度。
第九条 争端解决
1. 成员间争议优先通过 “生态仲裁庭” 解决。仲裁庭由发起方、行业专家及法律顾问组成。
2. 对仲裁结果不服者,可诉诸指定管辖地人民法院。
第十条 规则迭代
1. 本法之修订,由生态发起方提出草案,交由 “生态议事会” 审议。
2. 议事会由核心平台合伙人、顶级解决方案商及战略投资方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退出机制
1. 成员有权申请退出生态,但须完成所有在途合约与数据交接。
2. 严重违反本法者,生态发起方有权强制清退,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最终章:生效与使命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其最终使命,是让每一个产业要素,都在数字世界里找到其最优位置;
让每一次协同,都像呼吸一样自由、自然。
以此法,立此生态,开此太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