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互联网生态数据安全底线条例》
2026-06-01 13:06
《产业互联网生态数据安全底线条例》
副标题:生态共存之基,数据安全之法
序言:安全是繁荣的基石
数据是数字生态的血液,安全则是维持生命的心跳。
本条例旨在划定不可逾越的安全红线,守护每一份数据、每一段协作、每一寸数字疆土。
安全无妥协,底线即生命。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立法宗旨
为保障数字生态云.中国及其所有成员的数据安全,维护生态整体稳定与国家安全,促进数据要素在安全可信的前提下合规高效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强制适用于所有接入 数字生态云.中国 生态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垂直产业平台(L1)、横向业务平台(L2)、解决方案提供商(L3)及任何处理生态内数据的合作伙伴。
第3条 核心原则
1. 主权合规原则:所有数据处理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满足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中的相关规定。
2. 责任共担原则:平台运营者与生态合作伙伴共同承担数据安全责任。
3. 全程可控原则:对数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覆盖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所有环节。
4. 目的限定原则:数据的使用必须严格限定于约定的目的和范围,禁止超范围使用。
第二章:数据分类分级底线
第4条 强制分类分级
所有生态成员必须对其所掌控的数据,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进行分类分级,并上报至 数据要素云.中国 备案。
· 禁止将重要数据与核心数据混同于一般数据管理。
· 禁止对数据分类分级工作消极怠慢或隐瞒不报。
第5条 重要数据管理
1. 被识别为重要数据的,其对外提供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
2. 处理 1000万人以上 个人信息,需遵守重要数据管理者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数据处理活动底线
第6条 通用安全义务
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加密、备份、访问控制、安全认证等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数据安全。
第7条 数据流通安全
1. 数据提供方应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并明确数据共享的范围、用途和条件。
2. 数据接收方应严格按照约定使用数据,防止超范围使用,并承担数据接收后的安全管理责任。
3. 鼓励在数据流通中融合应用数字水印、数据指纹、区块链等技术,以建立审计和溯源机制。
第8条 技术应用底线
1. 对于重要数据或敏感信息,鼓励通过 “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数据可控可计量” 等隐私计算技术实现数据价值开发。
2. 禁止任何可能导致数据大规模泄露或滥用的技术部署。
第四章:安全事件应急底线
第9条 应急预案与报告
1. 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 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若事件危害个人或组织权益,还应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
第10条 应急溯源
生态成员必须配合 数字生态云.中国 及监管部门进行安全事件调查与溯源,不得隐匿、伪造、销毁证据。
第五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11条 审计与评估
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并接受生态发起方或第三方机构的安全风险评估。
第12条 追责与处罚
1. 对违反本条例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将面临警告、限制API调用、暂停生态权益、终止合作并清退等处罚。
2. 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最终章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是繁荣的基石,底线是创新的护栏。
以此条例,护航生态,行稳致远。
颁布方:数字生态治理委员会(筹)
日期:2025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