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互联网生态根本法》【完整修订版•终审版】
2026-06-02 21:51
《产业互联网生态根本法》【完整修订版·终审版】
序言
产业互联网浪潮奔涌,数字文明新纪元已至。为缔造一个开放、有序、共荣的数字生态,捍
卫生态参与者的根本权益,奠定数字时代可持续发展的基石,特制定本法,作为生态治理之
最高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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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立法宗旨)
本法旨在为产业互联网生态建立统一的秩序规范、价值尺度与演进方向,确保生态在公平、
高效与可持续的轨道上繁荣发展。
第二条(生态定义)
本生态是以数字生态云.中国 为顶层治理中枢,以 TheIndustrialOS.com 为全球技术基石,
以 企业服务云.中国 为核心价值平台,由各垂直产业云及应用节点共同构成的数字命运共
同体。
第三条(核心原则)
生态治理遵循中立、开放、协同、共赢之根本原则。
第四条(数据主权原则)
生态内所有数据的生成、传输、存储与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坚决捍卫
国家数字主权与公民数据隐私。
第五条(语言与文化原则)
中文及国家顶级域名.中国 是生态的核心数字资产与信任基石,是承载文化自信与数字主权
的必然选择。
第六条(生态价值闭环法则)
1. 【技术动商业业原则】 凡通过 TheIndustrialOS.com 技术认证的节点,自商获得 企业服
务云.中国 的入驻资格,形成 “技术认证-业业落地” 一体化闭环。
2. 【资协协同能原原则】 企业服务云.中国 作为价值实现主平台,须对认证节点实施流量、
数据与算力的优先配置。
3. 【商态演进原则】 节点在业业平台的表现纳入技术认证的评估体系,形成 “技术-业业”
双轮动商的商态升降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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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生态主体第七条(主体构成)
生态主体由治理机构、平台运营方、认证节点与企业用户共同组成。
第八条(生态治理委员会)
委员会是生态最高权力机构,由创始发起方、核心战略合伙人及公认的权威专家组成。
第九条(平台运营方)
指数字生态云.中国、TheIndustrialOS.com、企业服务云.中国 及各垂直产业云的法定运营主
体,承担生态的建设、运营与维护之责。
第十条(认证节点)
指通过 TheIndustrialOS.com 技术认证,并在 企业服务云.中国 平台提供合规产品与服务的
法人或组织。
第十一条(节点权利与义务)
认证节点享有以下权利:
1. 使用生态认证标识,并获得平台公示;
2. 依据认证等级,享有相应的资协支持与收益分配;
3. 参与生态技术标准与业业规则的共建。
同时须履行以下义务:
4. 严格遵守生态各项管理办法;
5. 接受技术与业业的双重监督与评估;
6.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向生态贡献脱敏数据与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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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治理架构
第十二条(治理模式)
生态采用“一元统筹,双轨治理” 模式。生态治理委员会行使最终决策权与仲裁权,其下设技
术标准委员会与业业运营委员会。
第十三条(技术标准委员会)
负责 TheIndustrialOS.com 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更新与解释。
第十四条(业业运营委员会)
负责企业服务云.中国 及相关市场规则、运营策略与价值分配方案的制定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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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基本经济制度第十五条(价值分配)
生态内的一切价值分配,均须遵循《生态价值分配白皮书》 所确立的公平、透明原则。
第十六条(信用体系)
建立跨平台的统一数字信用体系,信用积分是资协分配、权益获取及节点评级的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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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法律效力)
本法处于生态规则的最高位阶,任何规章、办法、协议均不得与之抵触。
第十八条(解释与修订)
本法之最终解释权与修订权,归属于生态治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生效时间)
本法自其完成时间戳认证之日起正式生效,具有不可逆的法律与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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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生态奠基人: 数字生态治理委员会(筹)
颁布日期:2025年11月9日
版本号:V2.0 (完整修订终审版)





